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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根据股东责任形式的不同,公司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按归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依法成立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公司内部机构的地位,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法人。 按照国籍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至少达到35%。 公司法规定以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一般不超过总资本的20%。特殊情况不超过35%。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可转换公司债券只能由上市公司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 公司发行债券的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拟发行债券的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 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定方案,提交股东会寓言并做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做出决定。 应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对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然处于继续状态的。 公司债券转让的方式,背书和直接交付。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股东会的职能(多项12) 记住几个要点,一个决定,二个选举更换,四个审议批准,四个做出决议。一个修改章程。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的代表机关。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 担任董事资格的限制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満未逾五年 3.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満未逾五年 4. 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结未逾三年 5.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6.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7.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董事不得与公司同时经营相同的产业(竞业禁止原则) 董事拥有公司的股份、股票要如实告知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单选) 董事不经股东会同意或者没有公司章程依据的,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公司经理根据董事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职权(多) 1. 列席董事会会议 2. 检查公司财务 3. 监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4. 采取纠正措施 5.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其出资要达到最低的注册资本额:除特定行业外,最低注册资本分为10万、30万和50万三个档次,股东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无形财产作价出资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不少于5人,其中过半数的发起人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公司,原来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公司分立,原来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由分立的公司按照资产和负债的比例继承。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的情况出现进行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第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组成。第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四,有公司名称和符合需要的公司组织机构。第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证券法规定设立经纪性证券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的为5000万,综合性证券公司为5亿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不允许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无须其他股东同意,只须将转让结果通知所有股东。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 表决权与出资额成一定比例,出资越多的其表决权就越多。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招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在此之后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临时会议是当公司出现了重大事故或者发生了紧急事项,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决定召开。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必须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高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 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 监事会是公司专门行使内部监督权的职能机关。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 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九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 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破产法 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破产法的实施有赖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建全。 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非全民所有制企业。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一) 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 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三)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是我国企业破产程序开始的法定原因。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有条件限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企业监管组向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成的,表达债权人共同意思,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机构。它由所有债权人组成,是一个临时性机构,不是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其所做出的各项决议要由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等相应机构执行。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无财产担保的2.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3.未能就担保物受足额清偿的有财产担保的4.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以及其他要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债权人。 当债权人兼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虽享有表决权,但所代表的债权数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并主持,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内期满后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1.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 4.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侵害及合法权益,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和解申请由债务人即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提出。 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应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裁定认可并公告,和解才能成立。 整顿申请须由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被申请破产企业以股东会议名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三个月内提出。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二年。 宣告债务人破产1.被 整顿的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的2.公司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3.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被依法终结整顿的;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井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及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请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对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也可以进行分配。 票据法 《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内容以及与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 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文义以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主张票据权利义务的根据。即凡在票据上签名的人都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 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的产生虽然是有因的。但票据权利的行使却是无因的。 票据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入等:可分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关系主体。 权利主体是指持有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包括即享有付款请求权又享有追索权的绝对主体和只享有追索权的相对主体。 义务主体分为第一债务人(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第二债务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各种票据的背书人及其保证人) 关系主体是指不享有票据权利,也不承担票据义务的人。(付款人、代理付款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抽象性、文义性、独立性、连带性等特征。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后,才可行使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自票据到期日或出票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支票为6个月) 持票人对其前的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被追索人对前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票据权利取得方式包括:1.依出票而取得,这是原始取得方式;2.依转让而取得;3.依法定而取得,包括税收、继承、赠与、公司合并、司法裁定或行政决定、清偿追索款项后取得票据等;4.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消灭的方式:1.因消灭时效经过而消灭;2.因未遵期提示票据而消灭;3.因未依法取证而消灭;4.因法定事由出现而消灭。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应当从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银行本票的持票人应当从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支票持票人应当从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如果持票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期限提示票据,就会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对票据丧失,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三种救济途径 公示催告,是失票人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应在受理当日通知票据付款人停止付款,并在3日内公告,将丧失票据的情况周知各界,催告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其中票据的金额、收款人和出票日期三个事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更改。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追索分为期前追索、到期追索和再追索。 在发生追索时,追索人应向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本票的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其他,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出票人与支票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资金关系。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内。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的定义仅指股票和公司债券。 证券必须由证券公司承销,包括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 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证券交易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诚信原则,时间优先原则,价格优先原则。 公司债券的上市必须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债券的发行总额须在5000万以上,期限在一年以上。 证券上市的暂停和终止。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证券交易必须以现货方式进行,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的收费:投资者需按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五缴纳印花税,证券公司对股票交易收取千分之三点五的佣金。 股票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10%) 证券法规定的知情人员(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3日内向证券会报告。 证券交易的禁止: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的行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欺诈客户的行为、虚假陈述行为。 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在要约前不得再行购买该种股票。 收购要约的有效期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不得超过60日。 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75%以上的,该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股票总数的90%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 我国证券法规定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经营和分类管理的制度,即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两类。 业务禁止: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代理禁止: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证券业务: 1. 证券经纪业务;2.证券自营业务;3.证券承销业务;4.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 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5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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