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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讲班刑诉课堂笔记 ---万国(洪道德)[一]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1条:
(1)制定刑诉法的目的
(2)制定刑诉法的依据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条:任务

第3条第1款:
(1)职权原则
公、检、法各自的职权范围
(2)“法律特别规定”:4条、225条
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享有部分侦查权
今年最可能考国家安全机关:新的司法解释
第2款: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5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1)独立的主体不包括公安机关
(2)独立的前提:依照法律规定
(3)独立的含义: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要做到两个坚持: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权力机关的监督
(5)检察院独立与法院独立的范围不同:检察院独立仅为检察系统的独立;法院独立包括整个法院系统的独立、单个法院独立、法官独立(149条,包含合议庭独立)——监督:事后监督。

第7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8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立案的监督:87条
对强制措施的监督:76条
对侦查的监督:140条
对审判的监督:169、181、205条第三款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212第1款、215、222、224条

第11条: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第12条: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1)原则本身的含义:
1)只有法院有定罪权
2)法院必须依法判决
(2)刑诉法哪些规定体现了该原则
1)     取消了检察院的免于起诉权:142条第2款,现在为酌定不起诉
2)     被告人的名称改为两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     审查起诉阶段,证据不足的,检察员可作不起诉处理:140条第4款——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4)     经法庭审理,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宣告无罪:162条第三项

第15条: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重点)
(1)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
(2)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哪些情况在什么阶段由哪些人或机关以什么方式表示不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阶段:不立案(公诉案件)、不受理(自诉案件、法院)
侦查阶段(包括侦查终结):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不起诉
审判阶段:法院——终止审理、宣告无罪
宣告无罪适用于“一种半”:
①经审理,确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死亡,但又查明不构成犯罪。(半种情况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查明构成犯罪——半种情况。)
宣告无罪用判决,终止审理用裁定

第16条:
(1)刑诉法中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国籍不明的人;无国籍人。
港澳台人不是外国人
(2)享有外交特权、豁免权的人在我国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追究刑事责任。

第17条:司法协助
(1)协助的主体:两个主权国家之间(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不算)
(2)依据:1、双边条约;2、多边条约;3、互惠原则。
(3)内容:代为调查、代为送达、引渡

第二章   管辖

第18条:立案管辖
(1)第1款“法律另有规定”:
①本条第2款: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②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③第225条第1款: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④第225条第2款: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2)第2款: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①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分则第8章12个罪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一般人也可犯罪,检察院直接受理)
②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刑法分则第9章)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大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不一致,但没有矛盾。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高检规则》增加三个: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
④其他案件:
第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第二,重大案件;
第三,确实需要检察院直接受理;
第四,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3)自诉案件:法院直接受理
自诉案件包括:(第170条)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刑法246条第1款侮辱、诽谤案件;257条第1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260条虐待案件;270条侵占案件;——只可自诉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六机关规定》第4条确定了8类案件;——可自诉,也可公诉。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先走公诉,再走自诉。
程序性条件: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注意:交叉管辖的情形,见《六机关规定》第6条:分案侦查为主;并案侦查为辅

第19条-23条 :级别管辖

第20条(重点):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23条:
(1)上级法院提审,条件有三:第一,必要时提审;第二,提审的必须下级法院有管辖权的;第三,提审后应按第一审程序审理
(2)下级法院请求移送,三个条件:第一,请求移送的必须是自己有管辖权;第二,只能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第三,请求移送不具有决定性(对上级法院不具有约束力)

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1)“犯罪地”: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发生地、销赃地
(2)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情况:
①被告流窜作案的;
②需在原地执行刑罚的;
③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巨大;
④在居住地审理,证据上比较充分。

第25条:
(1)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必须同级
(2)先确定级别管辖,再适用25条
(3)主要犯罪地: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中,重大犯罪的发生地;只有一起犯罪事实的案件中,犯罪行为实施地为主要犯罪地

第26条:指定管辖
(1)管辖不明的案件:
①由两个法院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分别逐级报请共同上一级法院决定;
②共同上一级法院只能在争议法院中确定一个管辖法院
(2)根据需要指定:
第一,上级法院只能在自己辖区内指定;
第二,不允许通过指定管辖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27条:专门管辖
高法解释: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8种特定案件的管辖:见高法7-14条
  第七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前款规定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 回避

1、回避的主体
(1)回避6种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2)6种人每一种包含的范围

2、回避的理由
(1)5个理由:第5个理由:接受请客受礼的。
(2)具备5个理由之一,就应回避
(3)5个理由中1、2、3、5是刚性理由,4属于柔性理由
(4)每一种人在诉讼中只能担任一个角色;另外,法官只能参与案件的一次审理
(5)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回避申请,必须具有法定理由;否则,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3、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司法解释)
(2)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4、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决定:30条
1、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委会决定)
的回避,由审委会、检委会决定;
2、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全包括副职)决定;
3、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谁聘请谁决定,谁委托谁决定;
(2)第30条第2款: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注意:
第一,其他回避对象,一旦提出回避申请,应停止相关工作
第二,包括五个机关的侦查人员
第三,包括指挥侦查的侦查机关负责人
(3)30条第3款:对驳回申请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1、自行辩护:
(1)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2)是实行辩护权的基本方式(公检法机关有责任保护,无权力剥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行辩护时法律地位照旧——不能享有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2、委托辩护:
(1)委托人的范围:有权以自己名义委托的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行为有效(法律并没有规定法定代理人来委托);其他人均需有事先授权。
(2)辩护人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人有七种: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辩护人人数: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同一个事件中最多委托2个辩护人;同一律师不得同时担任具有共犯关系的同案犯的辩护人。
(4)辩护人介入诉讼的开始时间——公诉案件:审查起诉后;自诉案件:随时。
(5)检察院、法院有告知辩护权的责任:自收到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

3、指定辩护:
(1)由法院指定;
(2)既可以发生在一审中,也可发生在二审中;
(3)公诉、自诉中都有可能发生;
(4)34条:一种是可以指定,一种是应当指定;
(5)法院必须指定承当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6)开始时间:151条第二项:(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7)应当指定与被告拒绝辩护相冲突,被告拒绝辩护理由正当的,应当接受;拒绝后,被告应当另行委托,若不委托,法院应当另行指定;对新产生的辩护人,被告人又拒绝的,拒绝无效;一般被告人允许两次委托、两次拒绝,两次拒绝以后,只能自己辩护。

4、辩护人的责任:35条
(1)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
(2)只能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
(3)必须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辩护人的权利:
(1)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与一般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有区别。
(2)阅卷权:
第一,阅卷手段:查阅、摘抄、复制(不等同于复印);
第二,“卷”:审查起诉阶段指的是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审判阶段指的是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起诉书、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
(3)调查取证权:37条第1款
第一,律师享有;
第二,没有强制性;
第三,允许辩护人申请检察院、法院代为调查;
第四,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法院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4)37条第2款:辩护律师向被害人一方调查取证,需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6、38条:掌握刑法306条
辩护人构成犯罪的行为:
第一,毁灭、伪造证据;
第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第三,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
法律不制裁律师隐匿证据的行为;法律不制裁律师威胁、引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做伪证。

辩护人秘密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一,所谈的内容不受监听;
第二,会见结束以后不得追及会见的内容。

7、40条:代理(仅指委托代理)
(1)代理人的范围:等于委托辩护下辩护人的范围
(2)代理人的人数:等于辩护人的人数
(3)介入诉讼的时间:等于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
(4)检察院、法院的责任:等于辩护制度中检察院、法院的责任
(5)代理律师的诉讼职能:等于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
(6)委托人的范围: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委托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只能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自诉案件的委托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五章   证据

1、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合法性的体现:
(1)收集证据的主体、程序合法
(2)证据需有法定的表现形式
(3)证据须经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2、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高法解释61条)
(1)仅限于言词证据
(2)非法收集必须有证据证明

3、七种证据:
(1)物证、书证
第一,物证的特征:外部特征,存在位置,物理属性来证明
第二,书证的特征:记载的内容以及表达的思想来证明
第三,书证物证的区别:同一证据材料既可能是书证,又可能是物证(比如贪污案件被涂改的单据)
第四,物证、书证的收集手段:勘验、检查、搜查、扣押

(2)证人证言

第一,证人的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48条)
①证人不能选择(同时能成为两种人时,证人优先);
②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均可为证人;
③当事人不是证人;
④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和民诉法不一样)

第二,证人证言的条件:除证人的资格条件外,还有两个条件:
①内容只能是案件情况——不包括单纯的诉讼情况;
侦查过程中见证人不是证人
②提供的案件情况必须是在诉讼之外得到的

第三,证人必须亲自向公检法机关陈述

此外,还需掌握三个内容:
①     如何收集证人证言:言词询问的方式;
②     对证人的保护: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证人及其近亲属
③     证人证言须经法庭质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3)被害人陈述
内容范围:
一是直接受害的情况;二是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强制措施

1、不具有羁押性的三种强制措施(50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拘传
1)特点:
对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直接目的是强制到案、接受讯问。
2)与传唤的关系:
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和民诉不同),取保候审不是监视居住的必经程序,拘留不是逮捕的必经程序
3)拘传的程序:公检法自己决定、自己执行(只有这一种强制措施是这样规定);必须是有证拘传(拘传票);执行人员不少于2人;一次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方式变相羁押。

(2)取保候审
1)适用范围:51、60条第2款、65、75——7种情况
2)方式:保证金担保、保证人担保:两种担保方式不能对同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同时适用;必须由被取保候审人自己提供。
3)保证人、保证金
①保证人
条件:4个(54条)
责任:2项——监督、报告
不尽责任的后果:
第一,罚款1000-20000元;
第二,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第三,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执行机关来处理,不是决定机关。
②保证金
方式:货币
数额:保底(1000元)不封顶,具体数额由决定机关确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
未违反规定,保证金退还
如果违反规定,公安机关有权没收全部或部分保证金,上缴国库
4)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的法律规定、违反的法律后果:56条
5)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6)程序:由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3)监视居住
1)范围:同取保候审
2)一般先取保候审,后监视居住
3)被监视居住的5项要求:57条底1款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住处”指办案机关所在地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他人”不包括共居人、辩护人
4)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拘留
(1)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刑诉法规定了两种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注意掌握几个内容)
(2)适用范围
1)公安机关拘留(61条):①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②七种紧急情况
2)检察院拘留(132条):①犯罪嫌疑人;②仅适用于两种情况

(3)拘留程序
公安机关、检察院均有权决定拘留,但检察院的拘留决定必须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1)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拘留证
2)执行拘留人员不少于2人
3)必须出示拘留证(有拘留证不出示,等于没有拘留证)
4)拘留证能够起着搜查证的作用
5)24小时内必须讯问,尽可能将拘留原因和关押处所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
6)讯问和通知工作,由决定机关进行
7)对人大代表的拘留:一边拘留一边报告

(4)拘留期限
公安机关:
1)有两种,一种是14天,一种是37天
2)最后7天为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
3)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延长至30天
检察院:10-14天
  
3、逮捕
(1)条件(60条第1款):
A.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B.对应当逮捕的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特殊情况:
1)患有严重疾病;
2)正在怀孕的妇女;
3)正在哺乳自己婴儿(1周岁以下)的妇女
C.“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
2)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该犯罪行为
3)上述证据有的已经查证属实

(2)逮捕权限
A.逮捕批准权:
1)检察院针对其他侦查机关需要逮捕的报请来行使;
2)专门侦查机关如何报请检察院批准:
书面报请
附上足以证明符合逮捕条件的证据
向同级检察院报请
遵守拘留的期限
3)检察院审查批捕时需遵守的要求:
遵守期限(已拘留的,最长7天;没有拘留的,为15-20天)
由检察长决定
只能作出两种决定:批准、不批准
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审查批捕人员不得补充侦查;
不得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不批准逮捕决定中可以且应当提出补充侦查的要求。

B.逮捕决定权(没有报请,直接做出决定的情况)
1)由检察院、法院分别独立行使
2)检察院的逮捕决定权用于两种情况:
一是自己立案侦查案件中需逮捕的;
二是在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的
3)法院的逮捕用于两种情况:
一是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应当逮捕的;
二是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人应当逮捕的

C.逮捕执行权
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3)逮捕的执行程序
等于拘留的执行程序,仅有一点不同:对人大代表逮捕,先报告后执行

制约和监督看条文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重点掌握高法解释:
(1)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

(2)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员范围:
被害人(包括被害单位)、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的财产继承人、检察院

(3)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员范围:
刑事被告人以及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执行死刑犯的财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已死亡被告人的财产继承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刑事判决一审宣判之前

(5)审理:
1)三种情况先审理刑事后审理民事:
被告人的赔偿能力现在无法查清;
被害人的损失现在无法确定;
被害人目前不能参加诉讼。
2)允许调解
3)被告人的亲友愿意替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法院予以接受,视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

(6)分开判决的,民事部分的判决上诉期为15天

(7)对被告人的个人财产,法院有权查封、扣押(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了,司法解释规定)
(8)不得收取诉讼费
     第八章 期间、送达

1、79条:
(1)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2)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3)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办案期限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专门解决诉讼期限的问题,折抵刑期必须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2、以月为单位的期间计算,有两种:
(1)整月:开始月的某日至结束月的同一日;开始月的最后一日至结束月的最后一日。
(2)半月(15天)

3、期间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期间届满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果期间直接关系到人身自由的,期间不得顺延。

4、80条:期间恢复
四个条件:
(1)当事人的期间
(2)期间耽误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3)当事人申请须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提出
(4)是否恢复,由法院裁定
     第九章     其他规定

1、侦查
四个条件:
(1)侦查主体:公安机关、检察院,包括其他三个侦查机关
(2)仅用于查办刑事案件
(3)要依法进行
(4)侦查的内容:专门调查工作;各种强制性措施

2、当事人:6种——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4、诉讼参与人:7种,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类——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诉讼代理人——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6、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1、83条:
(1)公安机关、检察院立案:不告而理
(2)法院直接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人: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如果检察院不同意补充起诉,法院不得审理;
其他场合发现的,若为公诉案件,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若为自诉,告知被害人有权起诉。

2、84条:
报案的条件:
(1)主体是一切单位和个人
(2)内容为犯罪事实
举报的条件:
(1)主体是被害人以外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2)内容:犯罪事实、犯罪人
控告的条件:
(1)主体仅指被害人
(2)内容:犯罪事实、犯罪人
自首:犯罪分子主动投案

3、84、85条: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1)公检法机关必须无条件接受立案材料
(2)工作人员必须向材料提供者说明不得诬告的要求
(3)接受材料时发现有紧急情况的,必须先采取紧急措施
(4)接受材料后,立即审查:仅审查案件的管辖(2002考)
(5)举报、控告、报案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6)举报、控告、报案的方式多样:书面、口头;署名、匿名等

4、86条:
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程序;有证据证明。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证据表明不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立案与否,均须采用书面形式;不立案决定必须告知控告人

5、87条:立案监督
(1)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监督的适用范围
第一,检察院认为有错误
第二,被害人要求监督
(2)如何监督:4个应当
(3)监督的期限: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要求说明理由的,应在7日内说明;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在15日内立案

6.88条:自诉人的范围: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来源:沧海云帆论坛--吃肉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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