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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讲班刑诉课堂笔记 ---万国(洪道德)[二]
     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91条 主体: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
92条 地点: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就地讯问;每次讯问不得超过12小时。
93条 讯问程序:先问是否承认有罪,而后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
94条 翻译人员
95条 笔录
96条 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但不叫辩护人)
(1)开始的时间
(2)接受聘请的律师的权利:了解涉嫌罪名、会见嫌疑人
(3)受聘律师可开展的工作: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代理控告、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在聘请律师上,侦查机关的权利:批准权(涉及国家秘密的);在场权(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会见是秘密会见)

司法解释: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专指案件的事实、案件性质本身属于国家秘密
(2)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对于一般案件,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特别案件,应在5日内安排会见——“特别案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共同犯罪

第三节     询问证人
97条第2款: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
98条2第2款: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掌握四种勘验检查的规则要求
现场勘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侦查实验(自己看法条)
物证检验、复检复查

第五节     搜查
1、搜查的主体:侦查人员
2、搜查必须凭证进行
3、对妇女身体的搜查,只能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1、对一般物品、文件的扣押:开列扣押清单
2、对邮件、电报的扣押:不允许直接扣押,须通过邮政部门扣押
3、对存款、汇款的冻结
(1)经过金融部门冻结
(2)不得重复冻结(两个侦查机关的冻结)区分继续冻结
(3)侦查阶段仅允许冻结,不允许划拨
4、扣押后立即审查,经查发现与案件无关的,应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

第七节     鉴定

120条: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人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121条: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重要的诉讼权利。

122条:不记入办案期限的鉴定时间,须具备两个条件:
(1)对象犯罪嫌疑人
(2)精神病鉴定

第八节 通缉

1、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具备两个条件:
(1)罪该逮捕
(2)已经逃跑
2、通缉:检察院也有权决定,但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3、四级公安机关均有权发布通缉令,但只能在本辖区内通缉


第九节 侦查终结

1、种类、条件、处理程序
(1)普通的侦查终结——两个条件:
其一,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其二,证据确实充分
处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移送程序:
第一,书面移送;
第二,附上所有卷宗材料
第三,向同级检察院移送
第四,遵守羁押期限

(2)特殊的侦查终结——三种情况:
其一,查明犯罪事实不存在
其二,查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其三,查明案件不需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撤销案件

2、侦查羁押期限
(1)从何时开始计算:逮捕后
(2)多长:2+1+2+2,最长7个月,分3次延长——延长的理由,延长的决定机关,延长的期限。
(3)突破7个月的四种特殊情况
A.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记入期限
B.125条:最高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C.128条:两种特殊情况:
1、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135条:侦查终结的处理,有三种情况:提起公诉、不起诉(公安侦查没有的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检察院内部侦查部门受审查起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提起公诉

1、审查起诉:
(1)对象:136条 凡经过侦查终结而未被撤销的案件
(2)内容:137条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3)138条 移送——改变管辖的,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4)方法:139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意见

2、处理

(1)提起公诉
A.提起公诉的实质条件:141条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B.形式要件:4个
书面起诉
对等起诉
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起诉(人民检察院必须将案件起诉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附上必要的材料: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简易程序的,整个卷宗材料
C.     不能建议或同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不起诉
A.不起诉的种类
法定不起诉:142条第1款——专指15条规定的6种情况
酌定不起诉:142条第2款 事实上构成犯罪,法律上属无罪处理
证据不足的不起诉:140条第4款
1)两个条件:
第一,经过退回补充侦查
第二,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经两次补充侦查,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B.不起诉程序
1)必须为书面——不起诉决定书
2)有权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理
3)扣押在案的财物予以返还
4)不起诉决定应公开宣布
5)立即释放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6)不起诉决定书要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一方(申诉,申诉之后起诉,直接起诉);被不起诉的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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