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知名律师 法律新闻 法律法规 司法案例 诉讼指南 司法考试 法律文书 法律幽默 律师事务所  
 
相关律师特别推荐
热点资讯 TOP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
深圳市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民事法律 -> 正文
 
发展商一房二卖,被判订金双赔
   刘女士在与张先生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一万元订金后,又将房屋卖给了他人。昨天,顺义区法院判决刘女士双倍返还张先生订金两万元。

  今年3月6日,张先生与刘女士签订1份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张先生便缴纳了购房订金10000元。到3月18日,刘女士却将该房屋卖与他人。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双方签订合同并收到订金后拒绝履行该合同,且将双方约定买卖的房屋卖与他人,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  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

    本案是定金罚则的典型案例。所谓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根据《担保法》第89条和《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是正确的。

关闭窗口][打印信息]  
相关信息:
·发展商一房二卖,被判订金双赔
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知名律师加盟
版权所有:深圳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