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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点评格式条款

  1、商品房无证也要付款
  典型案例:无锡部分消费者购买了滨湖区某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开发商要求必须在2002年9月30日前交清剩余房款,办理交付手续。但当消费者前往该公司办理交付手续时,发现该公司竟提供不出“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书,因而拒绝交款。不料,开发商“反咬一口”称消费者未按期交款,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其理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约定:“由于政府部门的原因,不能如期组织验收的,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公司不能如期提供商品房验收合格证是政府部门的原因,与公司无关。双方为此各执一词。
  消协点评:那么,究竟是谁违约呢?消协认为,开发商所提出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格式条款,而且是不公正、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合同法》中“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免责规定”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而该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理应将政府组织综合验收所需时间事先考虑。在交付房屋时间之前,应留有一定的余地,并非不可抗力因素。因此,以政府部门未来得及验收而作为逾期交付的理由是显失公平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2、冲印损坏只赔同类胶卷
  典型案例:当你把外出旅游、结婚庆典、家庭聚会拍的照片满心欢喜地送到冲印店冲印后,却被告知胶卷冲坏了,你会作何感想?冲印店又该负什么责任呢?很多“摄影彩扩经营部”在取件袋上“明示”消费者“请注意”:“如遇到意外损坏或者损失,只赔同类胶卷。”这合理吗?
  消协点评:此条款是名副其实的“霸王条款”。《消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胶卷作为特殊的情景载体,其价值可能远远高于其本身,如果因胶卷损害导致的精神损害现象,消费者还可以提出精神赔偿要求。而那些彩扩店的规定明显减轻了冲印单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3、问题手机先鉴定再退货
  典型案例:消费者购买手机后,在使用中发现有明显的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或换货,很多经销商都会用一个方法把路“堵死”:“要退换货必须得经过厂家或供货商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才行。”
  消协点评:我国“手机三包条例”中明确规定,消费者购买的手机只要发现有三包规定附录中15项性能故障之一的,就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或者更换、或者修理。经销商检查消费者手机确实存在性能故障的,应及时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不得增加任何附加条件。而经营者提出的“鉴定”要求,大大增加了消费者的购物风险,损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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