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知名律师 法律新闻 法律法规 司法案例 诉讼指南 司法考试 法律文书 法律幽默 律师事务所  
 
相关律师特别推荐
热点资讯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反分裂国家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其它法律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 “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中央法规)
关闭窗口][打印信息]  
相关信息:
·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反思
·罪刑法定原则缺陷之对策
·罪刑法定原则中应然性与实然性的冲突
·罪刑法定原则及其标准——站在罪刑法定的立场为南京同性卖淫案辩
·浅议罪刑法定原则
·什么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知名律师加盟
版权所有:深圳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