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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邹广翔律师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和建立程序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为用工之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除外)是否在劳动局备案或者见证,都不会影响合同的生效。但本法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有个新的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而且《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邹广翔律师评析〗:根据煤体报道,去年轰轰烈烈的某民工把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牌子抬走,就是因为:该民工只有一份没有单位盖章的工牌的证据,导致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员工没有证据证明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不受理,最终员工维权无果,员工一气之下,就把牌子给抬回家。实践中,有些企业在工伤纠纷或者欠薪纠纷中,失口否认企业跟劳动者有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维权失败。现在好了,有了这个规定,在难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情况,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就负有举证义务了,这个法律上叫举证责任倒置。即用人单位要否认跟这个员工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单位自己拿出证据去证明。如果用人单位证明不了,法律就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新《劳动合同法》全面解读,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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