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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邹广翔律师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和程序的规定。劳动合同书面化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其目的有二:一是提高劳动者的权利意识,根据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规定,劳动者的权益就是要写在纸上面的,这样劳动者就能明白自己在法律上、在合同上到底有哪些权益。二是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利益,在出现劳动纠纷时,可以拿出充分的证据:本条规定的订立合同的程序是:劳动合同应当在用工之日或者用工之前签订。对于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本法给予了一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工是唯一标准。
〖邹广翔律师评析〗:需要劳动者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在用工之前就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最终用人单位不需要该员工,那双方也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需要负上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这个对劳动者可是很不利的,需要引起劳动者警惕。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实践中,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两倍工资是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改变观念,一是不要把劳动合同当成洪水猛兽,不签劳动合同实际对用人单位是一点好处都没有的。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避免纠纷,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大有好处的。二是要把先上岗后再签合同转变为先签合同后上岗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如果真的要说不签劳动合同的好处,那唯一的好处,可能是对于黑厂或者黑老板来讲的,既不给工牌,也不买社保,又不签合同,工资发现金。发生纠纷或者工人发生工伤时,工人一点证据都没有,用人单位一口否认跟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把责任撇的一干二静,置工人生死于不顾。我看这种做法绝对不是、也不应该是企业追求的目标吧。 【相关法律条文】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新《劳动合同法》全面解读,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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