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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申诉人与被诉人于1994年3月12日在南宁签订了一份“联合经营越南V联营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被诉人将其在“越南V联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公司)的30%的股份转让给申诉人,共同以被诉人的名义在越南经营越南公司。
合同中与争议有关的条款内容如下:
第一条:被诉人同意将其在越南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申诉人,并共同以被诉人名义经营越南公司。
第二条:申诉人同意投入固定资金251.3万元人民币,其中3月底之前,汇20万元人民币入广西中旅帐户,作为越南公司考察费用,34.2万元人民币汇入双方商定的设备制造商的帐户作为设备预付金。4-6月份支付198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由被诉人负责以国际通用的惯例形式开出50万美元的信用证,申诉人负责相应贷款的500万元人民币解决。
第三条:申诉人、被诉人在越南公司的权益占有率为60%的股权,利润分配比例为:申诉人和被诉人各占30%。
第四条:申诉人、被诉人在越南公司董事会拥有4个席位,双方各占2人,申诉人出任董事长、董事各1个,被诉人则任副董事长、董事各1个。由申诉人派任财务总监和副总经理各1人参加经营管理。
第五条:利润分配的原则:是将申诉人、被诉人双方经营所得的利润首先还清申诉人所有投资的成本。被诉人须将越南7-9月份在国外加工的车牌20-40万副,按每副3.2美元交给申诉人经营,所得利润首先偿还申诉人固定资产投资后经营所得利润,再按50%分配此项利润。
第六条:双方的责任规定如下:
(一)申诉人的责任:
1.保证提供双方商定的资金。
2.办理设备和原材料从中国出口越南的有关手续。
3.提供越南公司的财务总监人员负责财务管理。
(二)被诉人的责任:
1.负责与越南各项工作的联紧、协商和有关手续的办理,并保证申诉人能合法在越南经营。
2.提供技术专家、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3.负责办理在越工作的申诉人的出入境手续和居住手续。
4.共同筹措不足部分的流动资金。
5.负责越南公司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所发生问题的处理,以保障双方的利益。
…… ……
第八条:在还本期间,双方同意将在越南公司中的60%股份所获利润80%即48%先行还本,20%即12%按所规定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