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4)新刑初字第378号
2、案由:泄露国家秘密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继彬,男,1963年4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汉族,大学文化,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外语系副主任,住南宁市园湖北路 12号宿舍6栋3单元302号房。因本案于2004年6月24日被抓获,同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甘深炎,女,1980年5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汉族,大学文化,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外语系英语教师,住南宁市长罡路鸳鸯里42-13号宿舍703号房。因本案于2004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靖,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汉族,大学文化,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外语系英语教师,住南宁市长罡路鸳鸯里42-13号宿舍703号房。因本案于2004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莉云,女,1981年6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侗族,大学文化,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外语系英语教师,住南宁市长罡路鸳鸯里42-13号宿舍7楼。因本案于2004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阮鹏,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壮族,大学文化,广西大学文化与传播学院教师,住南宁市大学东路100号革新大学青工楼南楼209号房。因本案于2004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霄,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大学文化,广西广告公司业务员,住南宁市江南路42号宿舍4栋3单元302号房。因本案于2004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俊波,男,1978年6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汉族,在读研究生,住南宁市大学路广西农科院试验综合楼3栋312号房。因本案于2004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丛维丽;人民陪审员:刘杰、陈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24日(2005年1月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点资格,被告人林继彬作为该学院的外语系副主任和考点的“主考”,负责考点的考务工作,知道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试卷在考试前属于国家机密不得泄露。2004年6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林继彬和该学院原外语系干事杨波绮(另作处理)在南宁职业技术学院签收领回密封好的2004年6月19日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试卷及听力磁带,没有按规定将试卷和听力磁带进行保密保管,而是存放在该学院外语系办公室的铁皮柜内,由杨波绮一人保管铁皮柜钥匙。当天13时许,杨波绮私自开启密封试卷袋,从中取出一份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A卷试题和听力磁带,授意被告人甘深炎、张莉云分别按照试卷做出试题答案。下午,张靖继续按照考题做试题答案。林继彬知道这些情况后,没有予以制止。杨波绮随即安排张靖、张莉云拿部分考试题的内容和已作出的答案于6月17、18日两个晚上,在本学院开办的培训班上给将要参加今年6月19日上午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学员上铺导课;张靖于6月17、18日使用非法泄露的考卷试题和答案两次给学员上课,张莉云于6月17日给学员上课一次。另外,林继彬还主动与南宁市莱博外语培训中心联系去上考前铺导课,于6月17日19时许和甘深炎一起携带非法泄露的考题答案到南宁市莱博外语培训中心,由甘深炎给将要参加当年6月19日上午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学员进行考前铺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