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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州中级法院法律文件 巴东一法律工作者被判刑
主 题: 伪造州中级法院法律文件 巴东一法律工作者被判刑 日 期: 2006-4-28 11:29:28 作 者: 来 源: 恩施网 内 容: 案件:2月24日,巴东县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犯罪案件。被告人熊伟系巴东县信陵镇法律服务所聘用人员,他在信陵镇法律服务所工作期间的2002年 12月受马永清的委托,全权代理马永清处理与巴东县自来水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03年4月4日,在巴东县法院主持下,熊伟代表马永清与巴东县自来水公司对工程欠款进行了调解,随后马对该调解不服,熊伟到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未予受理。尔后,马多次找熊伟催办此案,熊伟便在家中利用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恩州中民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尾部通过剪粘、打印等方式,制作了一份文号为(2003)恩州民再字第28号的“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给马永清,称此案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法院认为,熊伟为谋取私利,变造国家审判机关的公文、印章,严重影响了国家审判机关的信誉,其行为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评析:公文、证件、印章是我国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对本单位和社会实行管理的手段和凭证,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任何犯罪都会直接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这些职能部门的信誉,给社会管理秩序带来危害。故刑法典设立了此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是用来行使职权、管理社会、进行各种公务活动的重要手段和凭证。因此,任何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造假的公文、证件、印章。摹仿有权签发公文、电函的负责人的手迹,制作假公文、电函的,也以伪造公文论。所谓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改变其真实内容。犯罪分子可能实施上述两种行为之中的一种或两种同时实施,对于构成犯罪来说,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本罪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伪造、变造的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故意为之。不是出于故意就不能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或者大量地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妨害国家重要机关如党政机关、军警机关、司法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给国家机关的名誉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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