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3年A公司招用工人B,在当年9月,B在工作中受伤(被鉴定为9级).2004年4月本人接受委托。先后二次通过诉讼为其获得工伤赔偿6万多元。
办案经过如下:
第一次诉讼:认定工伤----伤残鉴定----仲裁,裁定A公司支付工伤待遇3万多元----A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本人在强调不放弃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的基础上,与A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当时,2005年3月,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公布,但要在4月1日生效,其中明确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的计算标准)后A公司拒绝履行,5月法院执行结束。
第二次诉讼:提起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3万元,仲裁委以系重复主张,不予受理----起诉,法院受理,并支持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上诉中院----在庭审中,经法官的详细释明,A公司终于同意调解,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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