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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手16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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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老工伤” 今朝一次理赔成功

    申诉人王某是被诉人A单位职工,1979年8月份,申诉人在开山过程中由于塌方被石头砸伤,造成左腿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经过医治,留下了严重残疾。此后,A单位将王某安置在门卫工作一直到2002年。后来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停产停业,包括A在内的职工全部放假,没有生活费。2004年10月份,由单位出具系因工负伤的证明材料后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致残程度为6级。王某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要求单位给予工伤赔偿,但单位以王某已经享受了工伤待遇为由拒绝赔付。由此发生争议。

 

在接受王某的委托后,认真研究了王某纠纷案的案情,发现按现行工伤理赔程序,存在着一个较大的难题,即没有进行工伤认定。我去找了相关的工伤认定部门,按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早已经超过了一年的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工伤认定部门不予受理。且依据类例的案例,即使打行政官司,因超过了一年的申请工伤认定期限,法院也难支持申诉人的请求。于是,我依据现有材料,直接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但在立案时遇到了麻烦,劳动争议仲裁委因无工伤认定书而不予立案。此后,我多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说明本案的特殊性,他们认同了我的观点,得以立案成功。

 

但在审理过程中,A单位以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其性质是否属于工伤及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驳回申诉人的申诉。我以根据单位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证人的证言进行抗辩,要求按照或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付。由于双方发生的争议是今后的工伤待遇,同时王某一直在单位享受工伤待遇(即由单位安排劳动量较轻的门卫岗位工作),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因而按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待遇发生变化时,应当按此新的待遇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委采纳了我的意见,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裁决由A单位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7000余元。

 

A单位在裁决后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至此,本人代理的该案件获得了满意的结果。

 

(作者 董士慧律师 山东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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