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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出“索赔”依据案

大林工程公司为金木公司开发工程项目,由于双方公司一直关系良好,在草拟协议时,就没有对有关条款进行非常细致的预定。工程进行中,因为出现大量的无法预料的现象使得工期延长,工程量增加,大林公司提出了索赔,金木公司则对很多项目表示不认可。大林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其请求。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一部分项目,但大量项目由于没有合同依据,最后没有支持。

[解答] “索赔”分延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大类。延期索赔的依据是合同条件有关条款。这些条款应规定承包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准延期完成工程。获准延期对承包人非常重要,他可以减少或者免除因延误而支付违约罚金的责任。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一般有以下三类:第一,承包人遇到未能预料的恶劣实际情况或者障碍,而这些障碍或者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合理的在投标时所预见到的。第二,承包人不满意监理工程师 所确定的费率或者附加工作、额外工程的费用索赔。第三,承包人有权提出其他费用索赔,如遇到工程延误、中断,以致影响到工程进度,导致了有关费用的增加。费用索赔的条款应在合同中列明,主要有:合同文件内容的错误;发包人的风险造成工程的破坏;化石、矿石、文物的处理;为特殊荷载而加固桥梁;由于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承包人行为而对承包人工作的不利影响;工程的剥露和开孔;工程的暂停等。

可见,在合同中详细列明索赔条款,是工程索赔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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