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2年在承办佘海山与陈某购车合同纠纷一案中,代理原告佘海山向法院起诉,主张购车合同无效,要求对方退回全部购车款。东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原告明知被告只是涉案汽车的实际支配人而非车辆原登记人,也清楚该车的具体情况,其仍然与对方签订 《转车证明》,从合同法鼓励交易、维护稳定的立法精神出发,判决购车合同有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律师坚信该案的车辆出卖人陈某既不是涉案车辆的原登记人,也不是车辆的实际支配 人,无权处份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他人的财产,该观点得到二审法院的采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4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原判决,确认双方所签车辆转让合同无效,判决陈某将全部购车款返还给佘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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