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知名律师 法律新闻 法律法规 司法案例 诉讼指南 司法考试 法律文书 法律幽默 律师事务所  
 
相关律师特别推荐
热点资讯 TOP10
出租人主张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
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以过户为准
黄某诉张某委托合同案
承包人提出“索赔”依据案
合同风险避免与防范
广州市智伟推广有限公司诉广州市黄
陈某某诉广东同大家业工贸发展有限
广州市华正化工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大
原告谢某、周某诉被告广州恒康房地
黄嘉明诉广州一得中兴房地产开发有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案例 -> 合同案例 -> 正文
 
出租人主张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必须提供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的证据

原告陈秉钧诉称,其与宏硕电子厂于2002年12月9日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宏硕电子厂租赁其设备按生产点数计算每月租金,合同期限自2002年12月17日起2003年12月31止。2003年11月双方更改租赁协议,同意从2003年12月1日起至2004年2月24日止。原告还向法院提供了租赁设备是于2004年2月14日才搬走的证据。

本律师接受被告宏硕电子厂的委托在庭审中提出:原告没能提供被告继续使用租赁设备的证据,租赁设备在租赁合同期满后虽然由被告实际控制,也不能说明被告实际使用了该租赁设备,不能简单地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的规定。

一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以(2004)东法民四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2003年12月份一个月的租金,2004年1至2月的租金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闭窗口][打印信息]  
相关信息:
·租赁纠纷二审胜诉案
·租赁国有土地拖欠土地费是否适用一年诉讼时效,违约金比例是否畸高
·出租方改变房屋功能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承租方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如何请求赔偿
·鄂州汉办反诉詹红房屋租赁合同案
·出租人主张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必须提供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的证据
·原告广州市黄埔区大沙镇横沙村第七经济合作社诉被告罗铭德房屋租赁纠纷案
·北京千美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知名律师加盟
版权所有:深圳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