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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杰拉德金属公司申请承认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2)皖民二他字第10号
申请承认人(原仲裁申请人)美国杰拉德金属公司,住所地美国康州斯坦福市高岭公园街6号,06905号。
法定代表人法比奥·凯利亚,该公司高级财务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孟霆,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承认人(原仲裁被申请人)芜湖冶炼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四褐山路。
法定代表人周瑞庭,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喻荣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 炯,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承认人(原仲裁被申请人)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褐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瑞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喻荣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 炯,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美国杰拉德金属公司(以下称杰拉德公司)申请承认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02年11月25日,申请承认人杰拉德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由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员大卫·沃德、克莱姆·丹宁、迈尔斯·李宁顿 2002年5月23日所作的仲裁裁决。
被申请承认人芜湖冶炼厂于2003年1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及执行的抗辩请求,认为:(一)芜湖冶炼厂在整个仲裁程序中没有得到指派仲裁员、关于仲裁程序的通知,更没有得到替自己申辩的机会,故符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之规定,应拒绝承认及执行。(二)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书于2002年5月23日生效,该仲裁裁决的履行期限为2002年5月31日,杰拉德公司向法院请求承认及执行的日期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三)芜湖冶炼厂已丧失履行能力,因此,杰拉德公司向法院请求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不应得到支持。
被申请承认人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芜湖恒鑫公司)于2003年1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异议书,认为:该公司不是本案合格的被执行人,请求依法驳回杰拉德公司将该公司列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其理由是:该公司与杰拉德公司之间没有发生过货物买卖业务、从未发生过货物买卖纠纷、更未参与过仲裁活动。该公司与芜湖冶炼厂没有任何产权或股本关系,杰拉德公司将该公司列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系滥用诉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