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上午,陕西省潼关县冯永强等2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在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宣判,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非法所得依法没收。
据了解,该案系公安部督办大案,因涉案人员达27人、涉及罪名9项、犯罪事实达22起,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永强等犯罪团伙,在潼关、灵宝矿区,有组织地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掠夺矿产资源,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冯永强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李国华、赵宝民、王小双、罗天兴、别耀民、王多权为骨干,多名被告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熊金祥、田平利、王君逢、王争利、任新法身为公安干警,丧失原则,利用职权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服务,提供保护,起到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作用。被告人张宏又帮助他人介绍贿赂。根据查证的事实,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介绍贿赂罪。
另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冯永强在案发后有检举他人受贿的一般立功情节,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他数名被告人也根据犯罪情节被从轻或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永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十九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另有两人被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