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南昌某化工厂的法定代表人罗某因不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又不向法院报告财产,被南昌县人民法院依法拘留15日。
南昌某化工厂自2007年4月起向江西某塑胶厂购买塑胶瓶,欠货款12万余元。江西某塑胶厂向南昌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判决南昌某化工厂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货款,但其在判决生效后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江西某塑胶厂向南昌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多次做南昌某化工厂的工作,但其仍不按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付款,又不向法院报告财产。为加大对上述行为的制裁力度,该院按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南昌某化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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