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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营销:奥运带来法律新概念
 “祝北京2008奥运会圆满成功”是非常普通的一句话,但如果不是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的合作伙伴,企业在广告中就不能使用这句话。因为这种宣传中含有“误导他人认为该企业与奥运存在某种关系”的隐性营销因素 

  隐性营销:奥运带来法律新概念 

  名词解释·隐性营销 

  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副部长陈锋的定义是:隐性营销亦称隐性市场,是指非奥运会合作企业与奥运会建立虚假或未经授权的联系,获得商业利益的行为。  
  
  
陈锋介绍,隐性营销的特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以获得直接或潜在的商业利益为目的,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以经营为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二是隐性市场既包括侵犯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可以通过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的行为;也包括不构成侵权,属于道德范畴调整的行为。 

相关标签:精神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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