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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非法律词签房产合同需谨慎
房屋买卖过程中,对协议内容未完全理解就草率签订合同,很容易埋下隐患。日前,无锡市北塘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引发的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一对邻里冤家握手言和,结束了历时近1年的纷争。

  王某有一套总面积为130余平米的房屋,分为前朝和后朝。2002年12月,王某和赵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王某将自家房屋的后朝所造的上下两层房屋(从阳台至后墙)卖给了赵某。同时双方约定,房屋的前朝与后朝之间的天井与二楼连结前后幢楼的过道,“主权“归王某,使用权属赵某。

  一直一来,双方都遵守着合同的约定,邻里相安无事。然而2008年,王某在天井阳台下砌了一堵围墙,把过道堵住,强行收回“失地”。如此一来,严重影响了赵某房屋的采光及通风,两人关系便剑拔弩张,最终为此对薄公堂。

  法庭上,两人各执一词。赵某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上写的清清楚楚,使用权归自己,他使用过道名正言顺,王某无权收回;而王某则觉得委屈,他认为,“主权”归自己,那就是自己的东西,难道自己的东西自己还不能做主么?

  承办法官认为,问题就出在当初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首先,“主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容易产生歧义;其次,对于过道的约定双方在认识上也不统一,使用权没有约定期限,当使用权和所有权产生分歧时如何解决,所有权是否就意味着可以随时收回等等都未明确。正是协议中不经意的一句话,造成了双方的纠纷。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同意过道归赵某使用,并承诺关于房屋的事宜今后友好解决,赵某也表示对此不再追究。邻里间又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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