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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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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原则极具现实针对性
全总正式印发《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明确了工会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机构和人员、范围和条件、申请和承办以及资金来源和管理等,其中明确规定“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连日来,这一报道引发了人们对工会法律援助制度和职工维权问题的关注,各大媒体相继就此进行了深入报道。事实上,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已开展经年,早就是工会维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一《办法》的出台之所以广受关注,应该说,其对工会法律援助制度的规范意义,特别是明确“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是其中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工会法律援助发展快速,仅2007年全国各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就受理涉诉援助案件4.6万件,提供咨询、代书等非诉法律服务7.5万件。但是,这一数字相对于广大劳动者量大面广的维权诉求来说,还远远不够。与此同时,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资金缺口大,致使一些工会法律援助机构难以底气十足地对更多的侵权案件亮出“无偿援助”的牌子,有时只好“低调”工作,难以“高调”亮相。

  而此次《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开宗明义地明确了无偿的原则,并在机构和人员、范围和条件、申请和承办以及资金来源和管理等诸方面,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不仅让更多劳动者看到了免费维权的曙光,而且提供了制度和机制保障。置于上述背景之下,《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的颁发引起广泛关注,当在情理之中。

  事实上,如果站在整个社会发展的层面加以观照,进一步完善包括工会法律援助制度在内的法律援助体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据统计,2007年全国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40万件以上;今年第一季度,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职工权利意识进一步觉醒,劳动争议案件同比猛增87%。现实当中,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维权能力弱的现象大量存在,特别是经济困难职工,往往为钱所困难言维权。因此,《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的无偿原则便显得极具现实针对性。而办法中规定“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为讨薪和工伤这两类最主要的农民工维权案件设立了“绿色通道”,更体现了工会组织为职工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诚意,以及着眼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感。

  在劳动争议案件连年递增,劳动者对法律援助呼声日疾的现实背景下,尽可能为权益受侵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引导他们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和矛盾,已成为协调稳定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亟待解答的课题。从这一视角出发,《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的出台,其意义将超越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工会法律制度的初衷。

相关标签:民事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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