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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规定将《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授权云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贵州省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死刑。

 

    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1983年9月7日  [1983]法研字第16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诉而附带民事原告人上诉审理时应适用何种程序的批复(1990年6月5日  法(研)复[1990]7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1991年6月6日  法(刑一)发[1991]18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1993年8月18日  法发[1993]17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1996年3月19日  法发[1996]12号)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1997年6月23日  法[1997]139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1997年9月26日  法发[199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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