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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受费标准交纳; (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 (6)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7)除有财产争议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8)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9)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 财产案件,按下表计算交纳受理费: 级数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应收额 1 1000元以下 50 2 超千元至5万元 4 10 3 超5万元至10万元 3 510 4 超10万元至20万元 2 1510 5 超20万元至50万元 1.5 2510 6 超50万元至100万元 1 5010 7 100万元以上 0.5 10010
------------------------------------------------------ 二.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按下表计算交纳保全费: 级数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应收额 1 不满1000元 30 2 超千元至10万元 1 20 3 10万元以上 0.5 520 (以上两表,以元为计算单位。以美金为诉讼请求币种的,直接代入两表求值,不折成人民币计算,亦不得以人民币代交。) 3. 执行案件受费标准: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4. 基层法院一审的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中级法院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数额与第一审相同。 5. 各类费用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收费处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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